中國道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道教協會,簡稱中國道協,英文譯名: TAO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TAC。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道教徒聯合的非營利性的愛國宗教團體和教務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帶領全國道教徒愛國愛教,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道教中國化方向,積極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發揚道教優良傳統,興辦道教事業,弘揚道教教義,傳揚道教文化;抵制商業化傾向,維護道教界合法權益,促進道教健康發展;抵制非法宗教活動和宗教極端思想,抵御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宗教和睦、民族團結、社會和諧、祖國統一、世界和平作貢獻,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發揮積極作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宗教事務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于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協助黨和政府貫徹落實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聯系服務道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反映道教界意見和合理訴求,依法維護道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引導道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履行公民義務;
(三)加強對地方道教團體、道教院校、道教活動場所的教務指導,建立健全道教有關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四)開展道教思想建設,闡釋道教教義教規,開展道教文化藝術交流活動,進行道教學術與典籍研究,協助做好道教文物古跡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五)開展道教宣傳工作,整理編印道教書刊,依法從事互聯網道教信息服務;
(六)培養道教人才,提高道教徒整體素質;對中國道教學院進行日常管理和指導監督;根據道教工作需要、按照規定選派和接收道教留學人員;
(七)經業務主管單位授權,認定、教育、管理道教教職人員,加強教風建設,健全道教教職人員獎懲機制和準入、退出機制;
(八)主辦傳戒、授箓、羅天大醮等重大教務活動;做好直屬宮觀的管理工作;
(九)開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和社會服務工作,弘揚道教生態環保理念;
(十)開展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道教組織及海外道教界僑胞的交往與聯誼工作;
(十一)加強與國外道教組織、道教界人士及國際宗教和平組織的友好往來,促進中外道教文化交流,開展道教的國際聯誼工作;
(十二)憲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七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會議,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 全國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會長會議研究決定。代表人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召開常務理事會議或會長會議按分配名額協商提名,報中國道教協會審核確定。
第九條 全國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全國代表會議每屆五年,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全國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全國代表會議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代表會議負責。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全國代表會議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代表會議;
(四)向全國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五)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二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一般可連選連任一屆,副會長連選連任不超過三屆。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
(二)檢查全國代表會議、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特殊情況可受會長委托,負責召集或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
駐會副會長由會長在副會長中提名,會長會議確定。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全國代表會議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會議由會長決定召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會長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駐會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駐會領導班子會議,其職權是貫徹全國代表會議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會長會議決議,處理本會重要日常工作,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提出建議議題。
駐會領導班子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駐會副秘書長由秘書長在副秘書長中提名,會長會議確定。
第二十八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設咨議委員會作為顧問機構。咨議委員會委員、副主席、主席由理事會推舉產生。咨議委員會任期與本屆理事會相同。
第三十五條 咨議委員會參議會務,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四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代表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全國代表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主管財務負責人離任、退休、調離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全國代表會議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代表會議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方能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0年11月27日中國道教協會第十次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全國代表會議的代表,各地道教協會、道教院校、道教活動場所和其他道教組織都有遵守本章程,貫徹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轉自中國道教協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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